耕地占用税申报
发布日期:2017-07-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所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缴费人
办理条件
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填报《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和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纳税人占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应当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所在地申报纳税。土地管理部门在通知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占用耕地手续时,应当同时通知耕地所在地同级地方税务机关。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土地管理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所需材料
1.A06114《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
2.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窗口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无网上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纳税人网上申报办理-网上办结办理时限说明
法定期限: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承诺期限: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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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2007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1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2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耕地占用税契税收入核算上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1〕685号)全文;
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相关表证单书的通知》(税总发〔2014〕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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