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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假烟检察院不起诉

发布日期:2017-07-06    作者:赵强律师
案情简介:丁某系货车车主,郭某系丁某雇用的司机。20168月,货主称将胡萝卜运至郑州,并将货物装车,丁某、郭某开车出发,途经衡水,被烟草部门检查时发现车上货物为假烟,后移送至公安部门。
法律分析:因丁某、郭某二人不知道所运输货物为假烟,无犯罪故意;丁某系货车车主,只负责运输货物,对货物的注意义务,不应苛责丁某,其也不负责装车、卸车;货物的来源、货主及货物接收人均未查证,故该案证据不足,检察院不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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