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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贩毒1820.22克,减至无期徒刑

发布日期:2017-07-04    作者:李丹律师
案情介绍:
2015年3月17日,李某某因为涉嫌贩卖毒品犯罪,被福州市闽清县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后移送闽清县守所。
律师委托:
2015年11月12日,李某某的亲属找到律师,家属万分着急,期望律师能够介入予以帮助。由于家属的经济情况比较困难,福建福民律师事务所,比照福州市律师收费标准,对委托的当事人家属律师费给于了一定程度的减免。当事人家属当即签署了委托协议,委托书,并缴纳了律师费。
律师工作:
2015年11月13日,李某某家属在委托律师的第二日,李律师就前往闽清县守所看守所会见(第一次),前后的会见了五次。
辩护思路:
本案的罪名是贩卖毒品,在会见和阅卷后,律师发现,本案证人证言,物证,鉴定结论等证据都比较确实,李某某本人在公安侦查阶段所做的五次笔录中,对犯罪事实都供认不讳,所以,律师采取的就是减轻、从轻处罚的辩护策略。重点放在收集罪轻、减轻的证据收集工作上。在收集的过程中,律师发现其中3起贩毒,被告人李某某并没有完整证据证明参予了贩毒。
证据收集:
由于开庭前,向公安机关求证了检举立功案件的进展
案件结果:
通过律师的法庭辩护、证据收集、与检察官、法官不断的沟通等,最后法院采纳了我们的全部辩护观点,对李某给于了从轻处罚,最后判决无期徒刑,同案有两位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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