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减免核准
发布日期:2017-07-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所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缴费人
办理条件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其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减征个人所得税
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其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因地震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可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减征幅度和期限由受灾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所需材料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
(1)A03004《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2)减免税申请报告;
(3)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及复印件;
(4)残疾、孤老、烈属的资格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减征个人所得税
(1)A03004《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2)减免税申请报告;
(3)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及复印件;
(4)自然灾害损失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A03004《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2)居民身份证。窗口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纳税人申请办理→办税服务厅受理→相关部门核准→办税服务厅发放《税务事项通知书》。网上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纳税人网上申报办理-网上办结办理时限说明
法定期限: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承诺期限: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办事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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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1年7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十六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1999〕329号;
(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广东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的通知》粤地税发[2001]159号。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减征个人所得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1年7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十六条;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第二条第(一)款。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五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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