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真伪鉴定
发布日期:2017-07-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所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缴费人
办理条件
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比如提供互联网、移动终端二维码扫描、固定电话语音等发票鉴别服务;
用票单位和个人有权申请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收到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负责鉴别发票的真伪。鉴别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别;
在伪造、变造现场以及买卖地、存放地查获的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所需材料
1.待鉴定发票。
重要提示:
1.行政执法部门申请鉴定发票的还应提供待鉴定发票的复印件或者电子数据、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明;
2.申请人是单位纳税人的还应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已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提供营业执照);
3.申请人是自然人的还应提供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4.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还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窗口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纳税人申报办理→办税服务厅受理→相关部门鉴定→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发票真伪鉴定结果通知)。网上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纳税人网上申报办理-网上办结办理时限说明
法定期限: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对于符合的,无须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别的发票即时办结,须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别的发票2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承诺期限: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对于符合的,无须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别的发票即时办结,须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别的发票2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办事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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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1.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2010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1年2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三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真伪鉴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第948号)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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