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
发布日期:2017-07-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所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缴费人
办理条件
用票单位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所需材料
1.A02084《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印制表》;
2.《税务登记证》(已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提供营业执照)(副本);
3.发票专用章印模。
重要提示:
1.首次办理或经办人发生变化时还应提供经办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自拟票样的纳税人还应提供发票票样。窗口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纳税人申报办理→办税服务厅受理→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纳税人领用发票→办税服务厅打印《发票领用簿》。
网上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纳税人网上申报办理-网上办结办理时限说明
法定期限: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承诺期限: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办事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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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1年2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五条;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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