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验(交)旧
发布日期:2017-07-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现场次数为 0
承诺期限
(工作日) 1
办理对象
所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缴费人
办理条件
单位和个人用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已开具发票存根联(记账联)、红字发票和作废发票进行查验,检查发票的开具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所需材料
1.A02009《发票领用簿》;
2.已开具发票存根联(记账联)、作废发票的全部联次、红字发票;
3.《发票验(交)旧申请表》。
重要提示:
1.红字及冲销发票还应提供对方的有效证明;
2.需上传发票电子开具信息的还应提供存储介质。
窗口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纳税人申报办理→办税服务厅受理→办税服务厅打印《发票领用簿》。网上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纳税人网上申报办理-网上办结办理时限说明
法定期限: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承诺期限: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办事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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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1年2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3.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收发票网络开具的管理办法》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第十、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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