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票种核定
发布日期:2017-07-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所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缴费人
办理条件
纳税人办理了税务登记后需要领用发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已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提供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发票领用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用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用方式。所称经办人身份证明是指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所称发票专用章是指用票单位和个人在其开具发票时加盖的有其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发票专用章字样的印章。所需材料
1.A02008《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2.经办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重要提示:
1.首次申请发票票种核定的纳税人还应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已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发票专用章印模;
2.外埠纳税人还应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变更领票人的纳税人还应提供经办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窗口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纳税人申请办理→办税服务厅受理→相关部门核准→办税服务厅发放《发票领用簿》。网上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纳税人网上申报办理-网上办结办理时限说明
法定期限: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承诺期限: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办事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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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涉及简并纳税人涉税资料业务操作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56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1年2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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