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收多缴退抵税
发布日期:2017-07-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所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缴费人
办理条件
实际工作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代征单位因种种原因可能造成实际缴纳的税费大于应缴纳的税费(以下简称多缴税费),税务机关应根据实际情况将多缴税费予以退还或抵缴其原有欠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退税款,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及时为纳税人办理退税。
误收多缴退抵税,指因税务机关误收,或纳税人误缴而产生的应退还给纳税人的税款。在实际征收过程中,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多缴的税款,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多缴税款的,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应该按照税法要求及时退还相关税款,涉及到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所需材料
1. ZS019《退(抵)税(费)款及利息申请审批表》;
2.完税费(缴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3.多缴税费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重要提示:
1.已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还应提供A01008《税务登记证》(已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提供营业执照)(副本);
2.所退税款为个人所得税时应提供个人身份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3.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申请退税时应书面说明理由,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并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户及接受退税单位(人)名称。窗口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纳税人申请办理→办税服务厅受理→相关部门审核→办税服务厅发放《税务事项通知书》。网上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纳税人网上申报办理-网上办结办理时限说明
法定期限:资料齐全的,税务部门30天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不含财政和国库部门的办理时间)。
承诺期限:资料齐全的,税务部门30天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不含财政和国库部门的办理时间)。办事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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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款退库办理制度的通知》(国税函〔2011〕19号)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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