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叶税申报
发布日期:2017-07-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所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缴费人
办理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填报《烟叶税纳税申报表》和《烟叶收购情况表》向烟叶收购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烟叶,是指晾晒烟叶、烤烟叶。纳税人收购烟叶,应当向烟叶收购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烟叶收购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是指烟叶收购地的县级地方税务局或者其所指定的税务分局、所。烟叶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购烟叶的当天。“收购烟叶的当天”,是指纳税人向烟叶销售者付讫收购烟叶款项或者开具收购烟叶凭据的当天。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纳税。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所需材料
1. A06112《烟叶税纳税申报表》;
2. A06113《烟叶收购情况表》。窗口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纳税人申请办理→办税服务厅受理。
网上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纳税人网上申报办理-网上办结办理时限说明
法定期限: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承诺期限: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办事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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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2006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4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烟叶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6〕64号)附件第六条,附件第七条;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烟叶税纳税申报表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6〕77号)全文。
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相关表证单书的通知》(税总发〔2014〕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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