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申报
发布日期:2017-06-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所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缴费人
办理条件
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填报《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和要求的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所需材料
1. A06109《房产税纳税申报表》。
重要提示:
首次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或纳税人的房产及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还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购房合同、发票等,证明房地产权属的材料、房屋租赁合同,并填写A06551《从价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或A06552《从租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
窗口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纳税人申请办理→办税服务厅受理。网上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纳税人网上申报办理-网上办结办理时限说明
法定期限: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承诺期限: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办事窗口
各地地税办税服务厅 查看地图
工作时间:请点击”查看地图“按钮,选择具体办税服务厅查看。
详细地址:请点击”查看地图“按钮,选择具体办税服务厅查看。
联系电话:请点击”查看地图“按钮,选择具体办税服务厅查看。
交通指引:请点击”查看地图“按钮,选择具体办税服务厅查看。收费标准
不收费常见问题解答 查看常见问题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全文;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号)全文;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二条、第三条。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