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经营证明申请
发布日期:2017-06-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所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缴费人
办理条件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已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提供营业执照)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对纳税人的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对于到省外或深圳市外出经营的,经审核通过,为其开具纸质的《外经证》;对于在省内外出经营的,经审核通过,开具电子《外经证》,并通过系统传递至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不需向纳税人核发纸质版《外经证》,纳税人以办理完毕的《申请表》回执件作为受理凭证。所需材料
1.A01008《税务登记证》(副本)(已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提供营业执照);
2.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
窗口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纳税人申请办理→办税服务厅受理→办税服务厅发放《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网上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纳税人网上申报办理-网上办结办理时限说明
法定期限: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承诺期限: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办事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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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二十一条;
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03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六条;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1号)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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