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缴税款登记
发布日期:2017-06-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所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缴费人
办理条件
以下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1.己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
2.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
3.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未设立经营机构,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
4.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未设立经营机构且无代理人,以工程作业发包方、劳务受让方或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5.其它依法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所需材料
1.A01014《扣缴税款登记表》。
重要提示:
1.不需办理税务登记但己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扣缴义务人还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及其复印件;
2.已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扣缴义务人还应提供营业执照;
3.未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但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还应提供A01008《税务登记证》(副本)。窗口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纳税人申报办理→办税服务厅受理→办税服务厅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网上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纳税人网上申报办理-网上办结办理时限说明
法定期限: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承诺期限: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办事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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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十三条;
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03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二条第三款、第十七条;
3.《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第19号)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45号)第四条、第十五条;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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