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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备案

发布日期:2017-06-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办理对象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办理条件

(一)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审批的,取得批准文件或批准证书(详见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二)申请者须为外国(地区)登记注册的企业、经济组织,港、澳、台地区登记的企业、经济组织参照执行。
所需材料

l 派驻企业地址、外文名称备案应提交的文件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外国(地区)企业地址或外文名称变更证明;
地址变更证明需提交该企业所在国家(地区)有关当局出具的企业地址变更证明原件,如提交复印件需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或使领馆认证;外文名称变更需提交该企业所在国家(地区)有关当局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原件,如提交复印件需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或使领馆认证。
4、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5、登记证复印件。窗口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领取《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备案申请书》
备齐有关表格、文件,申请变更登记
领取登记证网上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无办理时限说明

法定期限: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不能当场告知申请人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承诺期限: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不能当场告知申请人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办事窗口

企业登记 查看地图
工作时间:工作日 08:30-12:00 14:00-17:30
详细地址:广州市天河体育西路57号注册大厅二楼
联系电话:020-87512554
交通指引:地铁1、3号线体育西路A口出收费标准

根据《工商总局关于转发〈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全省范围免征注册登记费。常见问题解答 查看常见问题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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