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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变更、延续、保留、注销登记(扩大勘查范围和跨地级市项目)

发布日期:2017-06-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办理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


办理条件

1)探矿权变更(变更扩大勘查范围)
a)申请扩大勘查范围未设置探矿权)采矿权或未受理探矿权)采矿权申请,符合《广东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有关要求,符合探矿权设置方案(按规定无需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的项目除外);
b)勘查实施方案通过专家评审,评审机构出具评审意见书(专家评审意见须对扩大勘查范围不宜单独另设探矿权作出明确结论);
c)申请登记书的填写符合填表说明要求,附件齐全,提交的申请登记资料符合要求;
d)申请扩大勘查范围面积不得超过原探矿权批准勘查区块面积的50%,且不得超过2个基本区块;
e)属于行政审批出让的,应有国家出资勘查的证明文件;属于协议出让的,应符合相关规定的条件,并经探矿权价款评估)评估结果备案)出让价款确定及缴纳价款等规定程序;
f)符合探矿权出让信息公示公开的要求;
g)无行政复议情况)按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
h)申请人无违法勘查开采行为)勘查范围内无上访及权属争议等情况。
2)探矿权变更(变更缩小勘查范围)
a)勘查实施方案通过专家评审,评审机构出具评审意见书;
b)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期限内;
c)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3)探矿权变更(变更勘查主矿种)
a)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期限内;
b)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c)提交新发现矿种的地质勘查报告,且勘查矿种变更方案和勘查实施方案通过专家评审,评审机构出具评审意见书;
d)变更勘查矿种涉及国家限制或禁止勘查等其他规定的,须符合相关规定。
4)探矿权变更(变更探矿权人名称、地址)
a)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期限内;
b)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c)提供的变更前后的相关证明材料合法有效。
5)探矿权变更(转让)
a)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b)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期限内;
c)管理机关已批准探矿权转让。
6)探矿权延续
a)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b)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期限内;
c)勘查实施方案通过专家评审,评审机构出具评审意见书;
d)已缴清探矿权使用费,完成计划勘查投入;
e)提高符合规范要求的地质勘查工作阶段。申请延续本勘查阶段的,须缩减勘查面积不低于首次勘查许可证载明面积的25%;
f)有效期限内各年度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合格。
7)探矿权保留
a)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b)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期限内;
c)已缴清探矿权使用费;
d)提交的地质报告已经评审备案;
e)有效期限内各年度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合格。
8)探矿权注销
a)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b)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期限内;
c)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不办理延续登记或者不申请保留探矿权的;
——申请采矿权的;
——因故需要撤销勘查项目的。所需材料

1)材料清单原件1份;
2)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1份;
3)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1份;
4)勘查许可证原件1份;
5)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所有级别)复印件一份,必须在有效期限内;
6)地质勘查合同原件1份;
7)勘查工作阶段性地质总结报告原件1份;
8)勘查实施方案(含附件)及评审意见书原件1份;
9)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文件原件1份或国家计划批文复印件一份,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文件必须为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专用文本原件,自出具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
10)申请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必须在有效期限内;
11)探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原件1份,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省国土资源档案馆分别出具,仅扩大勘查范围须提供;
12)商业性矿产勘查项目探矿权扩大勘查范围协议出让缴纳探矿权价款凭证复印件1份;
13)《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原件一份或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管理机关出具的《申请放弃勘查区块无需汇交地质资料意见表》原件一份,仅缩小勘查范围须提供;
14)涉外项目还需提交:公司章程原件1份;
15)合作项目还需提交:合作合同原件1份。
2、探矿权变更(变更勘查主矿种)
1)材料清单原件1份;
2)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1份;
3)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1份;
4)勘查许可证原件1份;
5)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所有级别)复印件一份,必须在有效期限内;
6)地质勘查合同原件1份;
7)勘查工作阶段性地质总结报告原件1份;
8)勘查实施方案(含附件)及评审意见书原件1份;
9)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文件原件1份或国家计划批文复印件一份,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文件必须为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专用文本原件,自出具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
10)申请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必须在有效期限内;
3、探矿权变更(变更探矿权人名称、地址)
1)材料清单原件1份;
2)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1份;
3)申请区块范围图原件1份;
4)勘查许可证原件1份;
5)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所有级别)复印件一份,必须在有效期限内;
6)申请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必须在有效期限内;
7)变更后探矿权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8)改变名称、地址的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4、探矿权变更(转让)
1)材料清单原件1份;
2)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1份;
3)办理探矿权转让审批的相关资料;
5、探矿权延续
1)材料清单原件1份;
2)探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原件1份;
3)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1份;
4)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原件1份;
5)地质勘查合同原件1份;
6)勘查实施方案(含附件)及评审意见书原件1份;
7)勘查工作阶段性地质总结报告原件1份;
8)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文件原件1份或国家计划批文复印件一份,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文件必须为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专用文本原件,自出具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
9)勘查许可证原件1份;
10)申请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必须在有效期限内;
11)有效期限内(含中途变更之前)各勘查年度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及附件原件1份;
12)有效期限内(含中途变更之前)各勘查年度的探矿权使用费缴费收据复印件1份。
6、探矿权保留
1)材料清单原件1份;
2)探矿权保留申请登记书原件1份;
3)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1份;
4)勘查许可证原件1份;
5)申请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必须在有效期限内;
6)有效期限内(含中途变更之前)各勘查年度的探矿权使用费缴费收据复印件1份;
7)地质勘查报告原件1份;
8)储量评审意见和备案文件原件1份,首次保留须提供;
9)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原件1份,首次保留须提供;
10)有效期限内(含中途变更之前)各勘查年度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及附件原件1份。
7、探矿权注销
1)材料清单原件1份;
2)探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原件1份;
3)勘查许可证原件1份;
4)项目完成报告或者项目终止报告原件1份;
5)项目成果资料汇交的证明文件原件1份;
6)有效期限内各勘查年度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及附件复印件1份。
注1:通过窗口提交申请或网上提交申请的,均应登录网上办事大厅业务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内容,并按要求在业务系统上传其他材料并到办事窗口提交纸质申请材料。窗口申请的按要求到办事窗口提交其他纸质申请材料。网上申请的按要求在业务系统上传申请书和其他申请材料,不按规定要求上传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的,视为无效申请退回;对可以使用电子章的申请材料,应确保该文档完全加密,无法进行其它修改。各实施机关网站的网址见附录A;
注2:复印件必须由提供单位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注3:探矿权申请实行电子申报,申请人提交纸质申请材料的同时,需提交符合要求的电子文档,须符合国土资源部探矿权申报电子文档管理要求。窗口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1、申请
1)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方式提出办理本行政许可的申请。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符合“申请材料”的要求。
3)窗口提交申请的,在递交书面申报材料前,申请人宜先登录网上办事大厅业务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在线填写申请表单,上传规定格式的申请材料,凭申报成功后取得的预受理号到受理大厅办理。
4)申请编号和收件凭证。窗口提交申请后,当场受理的,申请人可即时取得申请编号;没有被当场受理的,可取得申请材料收件凭证。
2、受理
1)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实施机关依据“申请材料”的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受理或不予受理凭证。对受理或不予受理凭证。对于申请属于受理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实施机关受理其申请;对于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审批的或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
3、审查配合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方式为书面审查。申请人应根据实施机关审查要求做好配合工作。
4、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查询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进程,查询方式与申请方式一致。
5、获取办理结果
经实施机关审查通过并予以许可的,除探矿权注销外,探矿权准予登记并颁发勘查许可证。
经实施机关审查,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应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实施机关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开办理结果,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可选择自取或者邮寄送达的方式取得办理结果。网上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1、申请
1)申请人可通过网上方式提出办理本行政许可的申请。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符合“申请材料”的要求。
3)网上提交申请的,申请人直接登录网上办事大厅业务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在线填写申请表单,上传规定格式的申请材料(网上申报操作请登录省国土资源厅网上办事大厅业务系统浏览计量业务网上办事指南)。
4)申请编号和收件凭证。网上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可接收到实施机关告知的申请编号及收件凭证获取方式。
2、受理
1)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实施机关依据“申请材料”的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受理或不予受理凭证。对受理或不予受理凭证。对于申请属于受理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实施机关受理其申请;对于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审批的或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
3、审查配合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方式为书面审查。申请人应根据实施机关审查要求做好配合工作。
4、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查询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进程,查询方式与申请方式一致。
5、获取办理结果
经实施机关审查通过并予以许可的,除探矿权注销外,探矿权准予登记并颁发勘查许可证。
经实施机关审查,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应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实施机关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开办理结果,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可选择自取或者邮寄送达的方式取得办理结果。办理时限说明

法定期限:《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八条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按照申请在先的原则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探矿权申请人。”
承诺期限:《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八条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按照申请在先的原则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探矿权申请人。”办事窗口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办文窗口 查看地图
工作时间::(1)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1:30,下午14:00至17:00;(2)法定节假日不办理。
详细地址:广州市体育东路160号五楼
联系电话:020-38807710;020-38863175;
交通指引:公交站:体育中心东门站,向北300米;
地铁:体育中心站B出口,向北350米;
广州市体育东路160号平安大厦。收费标准

收费环节:审批登记、发证。
收费项目:探矿权价款、探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
收费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0号令);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74号);《广东省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粤国土资法规发〔2010〕58号)。
收费标准:探矿权价款依据探矿权出让合同或协议出让价格确定;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按区块面积逐年缴纳,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每证50元。
减免收费的情形:2015年1月1日免征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
缴费地点: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60号5楼办文窗口。常见问题解答 查看常见问题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第三条;
2、《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3、《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省政府令第142号) 中《省政府决定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第102项目。备注

申请人提交申请表格均由国土资源部专用探矿权报盘系统生成,无需下载相关表格。探矿权报盘系统下载地址://www.mlr.gov.cn/bsfw/xzfw/xz/kyq/201104/t20110429_84924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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