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广东境内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注销审核
发布日期:2017-06-0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
办理条件
联营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1) 不能保持《广东省司法厅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广东省实行合伙联营试行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2) 领取执业许可证后无正当理由在6 个月内未开业或者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
(3) 联营期限届满,联营各方决议不再延续的;
(4) 联营过程中出现协议约定应当终止的情形或者联营各方决议自行解散的;
(5) 联营律师事务所被依法吊销执业许可证的;
(6) 联营各方或其中一方的律师事务所依法终止或者不能保持本办法规定联营的资质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联营律师事务所终止事由发生后,应当依照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清算,依法处置资产分割、债务清偿等事务,由广东省司法厅予以注销。所需材料
1、《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注销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
2、申请书(应当包括注销原因、业务档案和财务账簿以及本所印章、财务章的移管、处置等内容,须参与联营的各方律师事务所及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盖章、签名);
3、清算报告(应当包括清算组成员名单、财务清算内容、财产处置清单、未办结案件处理清单、律师人员清单等内容,并须经全体清算组成员签字)和在地级以上市以上报纸刊登拟注销律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期限四十五天);
4、参与联营的各方律师事务所同意注销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的合伙决议;
5、税务注销证明;
6、银行账号注销证明;
7、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律师事务所公章、财务章收缴证明;
8、具有法定资格的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9、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执业证许可证正、副本,内地一方派驻律师的律师执业证。
10、承诺书(承诺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窗口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1、申请人登陆广东律师管理在线网站(网址://www.gdlawyer.gov.cn/)下载并填写《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注销申请登记表》,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向受理申请机关提交申请;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受理申请机关应当受理,并为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3、受理申请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将审查意见连同相关申报材料整理上报省司法厅;
4、省司法厅对受理申请机关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作出是否准予注销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网上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1、申请人登陆网站www.gdlawyer.gov.cn发起申请业务;
2、申请人将电子材料发送给受理机构;
3、受理机构结合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填写审查意见发送省司法厅;
4、省司法厅经办人员接收电子材料并结合书面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报处领导;处领导接收电子材料并结合书面材料审核后送分管厅领导审批;分管厅领导审核同意或不同意,完成网上审批流程;符合条件的,省司法厅经办人根据网上审批情况结合书面材料审核结果作出是否准予注销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办理时限说明
法定期限:1、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市司法局(简称“受理申请机关”)应当自决定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司法厅审核;
2、省司法厅应当自收到受理申请机关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作出准予注销或者不准予注销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承诺期限:1、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市司法局(简称“受理申请机关”)应当自决定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司法厅审核;
2、省司法厅应当自收到受理申请机关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作出准予注销或者不准予注销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办事窗口
律师管理(外管)业务办理窗口(该窗口为本许可事项的核准单位办事窗口,本许可事项的受理、审核窗口详见窗口办理流程) 查看地图
工作时间:星期一~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假日除外。
详细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政民路51号15楼律师管理处1525房
联系电话:020-86351132
交通指引:最近的公交站
雕塑公园站 430M;
停靠线路:189、278 、36 481 481循环线、543、544、546、547 、561、66 、706、76A、 76、810、864 、大学城1线、夜32、 夜9
广园新村站 600M;
停靠线路:175、179、181、182、189、199、241、24、257、265、273、278、298、32、38、46、540、60、63、805、810、921、高峰快线17、高峰快线4、旅游3线、夜35
中医学院站 630M;
停靠线路:101、103、105、124、181、182、185、186、187、244A、244、244快、244、24、251、254 、257、265、273、280、284、34、38、470循环线、58A、58、805、807A、807、87、886A、886、高峰快线5、夜22、夜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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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省站 车程:3.8K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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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花车站 车程:3.8KM
*** 机场
广州白云国际机场 车程:31.1 公里 – 大约 27 分钟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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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广东省实行合伙联营的试行办法(修订)》(粤司〔2016〕2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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