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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涉及拆迁款分割时如何解决

发布日期:2017-06-06    作者:房产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张强诉称:原、被告系夫妻,二人育有一女马霞。原被告夫妻二人婚后经常吵架,被告从未履行过作为丈夫作为父亲的义务,对原告及孩子不闻不问,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原告抚养婚生女,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双方共同分担婚生女的医疗费及学费;3、共同分割拆迁款、2套安置房屋、车牌号为京PQP501的车辆、共同存款、共同债务;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马朱辩称:不同意离婚,我们还有感情,本次诉讼只是原告一时赌气。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经查,原被告二人的矛盾系近年来才频繁出现,现正分居,马霞随原告生活。且婚内,被告并非原告所述,从未尽到义务。本次诉讼系二人的第一次离婚诉讼。


四、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点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本案中,原被告二人系自主婚姻,其婚龄长达十年之久,可见二人之间的感情基础较为深厚,且被告不同意离婚,并表示改过自新,愿意多为家庭付出,而原告并未对其二人之间存在可判定离婚的情形提供相关证据,故就此可认定双方之间尚未出现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法定情形,故法院无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建议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加强沟通,珍惜缘分,互谅互让,建立起美满和睦的家庭。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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