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出售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是否有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王熙诉称,我与李林婚后购买了2套房屋,其中一套位于北京市昌平区1号楼2单元34号。该房屋登记在李林一人名下。最近,在没有告知我的情况下李林将房屋无偿赠与给李阳,并过户。李林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二被告之间的转让行为无效。现诉至法院请求: 1、确认二被告2004年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确认2008年3月26日二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3、判令将该房屋登恢复登记至李林名下。
二、被告辩称
被告李林辩称,对于原告的诉称,被告不予认可,2004年的转让合同,原告是知情的并且无异议。该案也超过了诉讼时效,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李阳辩称,该案中不能一并处理两个合同效力问题,我与李林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支付房屋对价。原告的起诉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04年二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该房屋以75000元出售,李阳一次性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办理了产权变更手续。2008年3月26日,二被告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阳以2300元将该房屋1%的份额卖给李林,并办理了产权登记。原告称其对此都不知情,二被告称原告对两次买卖是知情的,并且是拿着原告身份证去办理的权属变更登记,变更申请表是由原告的身份信息。
四、北京市昌平区法院判决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二被告二○○四年七月三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2)、二被告二○○八年三月二十六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3)、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北京市昌平区1号楼2单元34号房屋的所有权登记恢复至被告李林名下。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我国合同法五十二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情形。本案争议焦点为二被告签订的两个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原告的合法利益。恶意串通指在买卖活动中双方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涉案房屋为被告李林与原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该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二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办理过户登记的申请表中只有原告的身份信息没有其任何签字。被告李林只给原告看1994年的房屋所有权证,被告在卖房后所收房款的去向表示不清楚。原告称其对两次房屋买卖合同均不知情。根据上述案情分析,二被告签订的两次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房款并无任何证据来证明有实际得价款支付。被告李林的卖房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涉案房屋的两次买卖合同不应认定为有效。二被告称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但原告的诉讼请求为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其并不是债权请求权,并不适用两年诉讼时效的规定。其次,虽然原告主张确认两个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涉案房屋为同一标的,二被告对涉案标的进行了两次买卖,原告自同一案中请求确认两个合同无效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 二手房滞销无力购房起诉退房案:吴丁亚律师精准抗辩,法院驳回全部退房诉求
- 如何破解复杂房产纠纷
- 全款买房却因开发商抵押办不了证?买房人该咋办?
- 签完购房合同,房子就属于自己了吗?
- 房产共有分割判决书
- 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固定总价”,当事人可否申请造价鉴定?
- 本律师成功代理一起疑难复杂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为委托人要回拖欠的租金
- 父亲把工抵房屋赠与给儿子 法院能执行该房产吗?
- 以对方财产保全申请不当为由请求损失赔偿,法院如何认定?
- 房屋超出保修期,开发商是否担责
- 不动产律师查询需要哪些材料
- 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一方继续使用,合同效力及租金如何认定?
- 法院可否执行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
- 借名买房之案例透析
- 业主电动车在小区车库被盗,可否拒交物业费?法院判了
- 超过诉讼时效,买房人能否要求开发商交付房屋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 商品房交房时出现的常见问题及如何维权
- 物业管理纠纷常见案例解析
- 农村房屋买卖发生争议怎么解决啊(泰安律师介绍)
- 无房产证的房屋买卖合同案例
- 工业用地的厂房是否可以买卖
- 物权法中不动产一物二卖的权属确定
- 开发商一房二卖法律责任分析
- 离婚后,未办理房产证的房产可否要求法院按协议归一方所有
- 经典案例:傅某某两姐妹诉其父母和龚某某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纠纷案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损失赔偿判决书
- 中介不退押金怎么办,中介不退押金找谁解决
- 农村宅基地房继承、分家析产纠纷二审采纳律师观点依法改判
- 房屋租赁合同-要求腾退成功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