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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培训机构设立许可

发布日期:2017-06-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办理对象

拟设立的保安培训单位


办理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二)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师资力量,其中保安专业师资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10年以上治安保卫管理工作经历;
(三)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场所、设施等教学条件。
所需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基本情况、拟设立培训单位名称、培训目标、培训规模、培训内容、培训条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等);
(二)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三)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主要管理人员和师资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
窗口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无窗口,申请单位直接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单位提交申请;市局受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材料齐全规范的,受理申请,反之则退回补充补正;市局主管部门审核受理材料;符合条件的呈报省厅;省厅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出具服务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则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网上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1.申请单位网上提交申请,获取回执,凭回执号查看业务办理全过程,并将书面材料送市局主管部门;2.市局进行网上预审,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呈报省厅,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补充补正;3.省厅对照书面申请材料,进行网上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出具服务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办理时限说明

法定期限:受理申请之日起30工作日
承诺期限:受理申请之日起24工作日办事窗口

无收费标准

不收费常见问题解答 查看常见问题
办理依据

国务院《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4号)第九条: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申请设立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材料。保安服务公司申请增设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无需再次提交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从事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保安服务许可证或者在已有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上增注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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