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产生无线电波辐射的工程设施选址确定
发布日期:2017-06-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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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1、工程设施产生的无线电波辐射,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规定,不得危害公民身体健康,不得对周围既有无线电业务产生有害干扰。
2、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所需材料
1、申请文件。(原件1份,应为公文格式,打印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项目选址的书面意见
3、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电磁环境兼容分析评估报告,项目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4、拟建产生无线电波辐射工程设施的设计方案窗口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1、申请单位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递交申请材料;
2、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项目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电磁环境兼容分析评估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分析工程建设选址方案是否合理。
3、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视情况,协调有关单位,征求相关单位意见,或召开专题会议进行论证。
4、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出具选址意见;对工程建设选址方案报告不符合无线电管理要求的内容,向设计单位提出修改意见。网上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无办理时限说明
法定期限:20(工作日) 不包含听证、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补件、上报(转报)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承诺期限:20办事窗口
省府大院窗口 查看地图
工作时间:8:30-17:30
详细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05号5号楼13楼
联系电话:83134275
交通指引:地铁2号线纪念堂站收费标准
不收费常见问题解答 查看常见问题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第三十一、三十二条;
2、《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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