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审核(新申请)
发布日期:2017-05-31 文章来源:互联网
企业
办理条件
(1)有与其生产的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2)有与其生产的农药相适应的厂房、生产设施和卫生环境;
(3)有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设施和相应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4)有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保证体系;
(5)所生产的农药是依法取得过农药登记的农药;
(6)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并且污染物排放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7)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其他条件(详见发改办工业〔2008〕485号文中《农药企业核准、延续核准考核要点》)。
所需材料
1、农药企业核准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药项目需乙级以上资质的单位编制)
4、企业所在地(地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核意见(原药项目需提供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环评批复意见)
5、土地使用证明(土地使用证或5年以上厂房租赁合同及所租赁地产权证明)
6、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意新建农药生产企业备案文件
7、符合农药生产企业人员要求的证明材料(管理人员、生产技术人员、检验人员、特种作业人员)
8、符合农药生产企业生产条件要求的证明材料(厂区布局、生产设备清单)
9、符合农药生产企业消防条件要求的证明材料(消防验收意见书、防雷验收合格证、消防设施清单)
10、符合农药生产企业安全卫生条件要求的证明材料(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验收意见书)
11、符合农药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条件要求的证明材料(质量认证证书、管理制度、检测设备清单)
12、已取得的农药产品登记证书及产品标准备案证明
13、其他证明材料(对应《农药企业核准、延续核准考核要点(修订)》的其他证明材料)窗口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企业申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初审(含现场审核)→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公告网上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无办理时限说明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承诺期限:承诺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办事窗口
省经信委办事窗口 查看地图
工作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详细地址:广州市吉祥路100号
联系电话:83133200
交通指引:1、地铁2号线纪念堂站D出口往东走100米
2、公交东风中路站、纪念堂站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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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1.《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6号)(2001年修正本)第十三条: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包括联营、设立分厂和非农药生产企业设立农药生产车间),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批准;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对企业设立的条件和审核或者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有与其生产的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二)有与其生产的农药相适应的厂房、生产设施和卫生环境;(三)有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设施和相应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四)有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五)所生产的农药是依法取得农药登记的农药;(六)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并且污染物排放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2.《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4年第23号令)
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工业〔2008〕4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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