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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房层高与预售合同不符,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发布日期:2017-05-26    作者:张峥嵘律师
        闵行区中春路某处万科楼盘,在交接房屋时,业主们发现房屋层高较低,和购房当时的样板房差距较大。再查看《上海市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上,注明了层高为2.85米,与业主们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约定的层高相差10厘米多。业主们感觉受到了欺骗,同时觉得因层高导致居住舒适度降低,甚至影响到房屋的价值,于是纷纷组织起来与开发商谈判。开发商找出种种理由,说合同中约定的层高是录入合同时的笔误,当时规划的就是这个层高等等。最后开发商表示愿意减免业主1-2年的物业费,作为补偿。这个结果业主当然不能接受,于是委托了张峥嵘律师提起诉讼。
        根据《住宅设计规范》的规定,普通住宅层高宜为2.80m,但这并不是强制的最低标准。该层高并非净高,通常指下层地板面或楼板面到上层楼板面之间的距离。层高减去楼板的厚度的差,是净高。室内的净高有强制性规定,即卧室、起居室(厅)不得低于2.40米。开发商减少了层高,但并没有达到法规禁止的范围。同时张律师了解到,开发商减少了层高后,本幢楼房的楼层没有增加,不像有的无良开发商,减少层高而增加了楼层,开发商变相地从中获利。但无论开发商主观上如何,合同内容是否书写错误,违约事实已经造成,对业主利益的损害也是确实存在的。
         最后,闵行区法院根据层高不足的幅度、开发商的主观恶意、相应过错程度以及由此对业主造成的影响等,酌情确定由开发商向业主支付相当于房价总额1%的赔偿,弥补了业主们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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