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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检察院不起诉释放

发布日期:2017-05-24    作者:陈维崧律师
  案情回顾: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汉族,广东省某某市人, 201699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2016101日被逮捕。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检察院”)查明:某国际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某月某日成立,登记的经营范围包括依托互联网技术手段提供金融中介服务等,2016年,该公司开始开展P2P业务,被不起诉人余某某为某部负责人。
  公司的主要业务是经营某融资平台网站,该公司通过其公司员工与借款人(即车辆抵押人)签署抵押借款协议收取利息,再将该汽车抵押债权包装成标转到平台网站上发标融资等方式吸收公众资金。截止至案发,该公司共吸收公众存款数百万元。
  辩护策略及结果:
  本律师团队接办该案后,多次到看守所会见余某某了解案件细节,并到检察院调阅该案的全部证据材料。本律师团队发挥集体智慧,对该案的全部证据进行细致的研究与分析,之后,向检察院提交对余某某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
  最终,检察院采纳了本律师团队的法律意见,于2017426日对余某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余某某重获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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