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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的程序性规范
发布日期:2017-05-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程序性规范具体规定宪法制度运行过程的程序,主要涉及国家机关活动程序方面的内容。程序性规范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直接的程序性规范,即宪法典中对有关行为的程序作了具体规定,如全国人大召开临时会议的程序、全国人大延长任期的规定、宪法修改程序的规定、全国人大代表质询权的规定等。二是间接的程序性规范,即宪法典本身对程序性规范不做具体规定,而通过
法律
保留形式规定具体程序。比如,
法律
的具体制定程序、国家机关领导人的选举程序等,宪法只做原则性的规定,具体程序由部门
法规
定。
上述宪
法规
范的种类是宪法实施中经常出现的规范形式。就特定国家宪法典而言,宪
法规
范的种类是相互交叉的,很少以单一规范形式存在。在多种宪
法规
范形式并存的条件下,应根据宪法调整领域的具体特点,合理地确定其划分标准,注意掌握主导性规范与非主导性规范,以发挥宪
法规
范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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