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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非法运输毒品未遂案辩护词

发布日期:2017-05-18    作者:年遇春律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是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的年遇春律师,是被告人林某一审的辩护人,我对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犯非法运输毒品罪的定性不持异义,在此仅就其具有诸多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谈些看法。请合议庭合议时参考:
被告人林某坐车中途即被截获,毒品尚未送达目的地和接货人,属于未遂犯的性质,这是其第一个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运输毒品罪必须完成运输行为才能构成既遂,未完成的是未遂。被告人林某虽已受人之托着手携带毒品,但却因为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即:未能运达目的地和接货人之前即被武警和警察中途抓获,属于未遂犯,相对于运达目的地和接货人的既遂犯而言,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根据《刑法》第23条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这是被告人林某第一个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二、被告人林某具有自首情节,这是其第二个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被告人林某坐车中途在xx检查站被武警和警察检查发现携带有毒品,但是,武警和警察并不知道其所携带的毒品从何而来,到何处去,又如何处理等关键犯罪事实,这些都是公安机关事先不了解的重要情况。由于被告人林某能够主动供述和坦白交代全部犯罪事实,才使公安机关掌握了未知的重要案情线索,为进一步侦破案件奠定了良好基础。因此被告人林某具有自首情节,为尽快破案做出了一定贡献。根据《刑法》第67条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减轻处罚。这是被告人林某第二个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三、被告人林某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具有重大立功表现,这是其第三个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被告人林某不仅具有自首情节,而积极配合和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同案犯,为公安机关完全破案立了汗马功劳......,具有重大立功表现。
    根据《刑法》第68条第2款规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被告人林某的行为完全符合该处罚的法定条件。这是其第三个重大法定减轻处罚情节。
四、被告人林某无前科,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具有非常实际的悔罪表现
 ……
综上所述,被告人林某有三个重大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和两个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综合案情看,对被告人林某施以大幅度的减轻处罚较为妥当和公正。20101015日,年遇春律师在深圳市某区法院法庭上首次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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