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受人与中介人员恶意串通所引起的合同纠纷案件
发布日期:2017-05-17 作者:房产律师
一、原告诉称
原告刘阳诉称:我与被告李品杰于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李品杰的北京市通州区的78号房屋卖给我,我们自愿签署合同,合同合法有效。我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定金,但是李品杰不办理房屋过户,诉讼请求:1、确认我与被告李品杰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2、三被告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李品杰、何英辩称:本案的涉诉房屋实际所有权人为被告田玉贵,我们无权出售该房屋,而且在我们与刘阳签订合同之前 ,田玉贵已经将房屋进行出租了,,我们出售房屋的行为已侵犯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再者说,房屋的售价过低,有失公平,而且房屋也已贴出拆迁入户调查的公告,综上所述,该房屋买卖合同应予以撤销。我提出反诉要求:撤销我们之间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原告刘阳负担。
被告田玉贵辩称:被告李品杰系我表弟,被告何英系我妻子。由于我们是外地人,所有房屋以李品杰的名义办理的产权证,李品杰和何英出售房屋的事情,我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是不知情的,也未经我的同意,且出售的价格太低,显失公平。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我们才知道诉争房屋面临拆迁,属于重大误解。故该合同无效。
三、审理查明
李品杰、何英为证明诉争房屋面临拆迁,提供了有关单位的入户调查公告的照片,刘阳对此表示并不知情。
作为诉争房屋买卖的经手人叶红出庭作证称,自己经手房屋买卖时并不知道诉争房屋面临拆迁,而且,她也表明洽谈房屋的价格的时候见过田玉贵,只是何英没有对田玉贵作介绍。
另查,刘阳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了担保。
四、北京市通州区法院判决
1、判决刘阳与被告李品杰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2、判决李品杰、田玉贵、何英继续履行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协助刘阳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3、驳回李品杰、何英的反诉请求;
4、驳回被告田玉贵的反诉请求。
五、律师点评
律师靳双权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刘阳与被告李品杰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视为有效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作为房屋出售人何英应该知道房屋售价随市场波动及房屋可能面临拆迁等风险都应自行承担的。根据证人的陈述,被告田玉贵和何英应与李品杰一同协助刘阳办理诉争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刘阳要求确认被告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及协助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证据充分,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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