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退休后计划生育奖励待遇的手续办理 (上海)
发布日期:2017-05-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申办手续:
办理程序:
(1)凡1996年1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手续并且领取过《独生子女证》的原配夫妻人员,在办理领取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手续时,凭《独生子女证》,由所在工作单位填写《享受退休后计划生育奖励待遇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然后由本人携带《独生子女证》、身份证和户口簿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计生委审核盖章。
(2)凡1996年1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婚后无子女或领取过《独生子女证》的离婚和再婚人员,所在单位应填写《享受退休后计划生育奖励待遇申请审批表》,由本人携带有关证明材料送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十五天内审核完毕,经同意后,由本人送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计生委审批。区、县计生委对符合条件的,应在接到《享受退休后计划生育奖励待遇申请审批表》次日起三十天内审批完毕,予以办理《享受退休后计划生育奖励待遇证明》。同时,将有关证明材料复印留存。
办理依据: (1)《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 (2)《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3)《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的应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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