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行为是否为恶意串通所引起的合同纠纷案件
发布日期:2017-05-16 作者:房产律师
房屋买卖 恶意串通 合同纠纷 房产律师
一、原告诉称
原告黄华诉称:我因为借钱才找到了吴刚和尹小彬,并没有让尹小彬卖我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的36号房屋,在这一问题上,我还有书面证明,尹小彬不能卖我的房子,但是,尹小彬却没有经我的同意以很低的价格将房屋卖给了吴刚。我对该房屋买卖起诉了吴刚,在确认合同无效的时候,吴刚又将房屋过户给了刘京,刘京取得房产证,后来房屋又被过户给了被告刘成名。被告刘成名也没有查看房屋就签订了合同,而且还以极端的手段要去我腾退房屋,其与刘京的购房行为不能构成善意取得,属于恶意串通。诉讼请求:确认刘京与刘成名签订的关于涉诉房屋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二、被告辩称
被告刘成名辩称:我与刘京签订合同的时候,其没有说房屋存在涉诉的问题一直到房屋过户前,房屋的所有权人都是刘京,他告诉我房屋现在是正在出租,我支付完房款后就找不到刘京了。我自己去收房的时候,才被告知房屋存在纠纷。
被告刘京辩称:之前的房屋买卖合同没无效无法证明之后的交易也无效,我们不是恶意串通,我们是经过合法的正常手续进行的买卖房交易。我认可刘成名陈述的房屋买卖过程。我在卖房的时候 也不知道房屋存在纠纷,也只是听说在出租,宋喜军是我的委托代理人。我已经取得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不是无权处分人,我有权卖房。
三、审理查明
除原被告陈述外,又查北京市丰台区36号房屋是在原告黄华名下的房产。被告刘成名与被告刘京的代理人宋喜军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双方都承认了该交易,并且刘成名取得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庭审中,原告黄华认可收取了被告刘成名的搬家费。被告刘成名出具了对同类型房屋勘察证明书。
四、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黄华的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律师靳双权认为,本案涉及三个买卖合同,但是前面两个与本案没有关系。根据法律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本案争议的焦点就是李定于与刘京签订合同是否是恶意串通。刘成名在与刘京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候,该房屋是存在着买卖纠纷 ,但是刘成名却没有详细了解房屋情况,这有违常理。但这也不能直接就断定具有恶意,仅有一定程度的可能性。刘成名提供对同类型房屋进行过勘验,一定程度上减小了他恶意串通的程度。且刘成名与刘京签订涉诉房屋买卖合同时,法院也没有对纠纷进行判决。而且刘京也有房屋所有权证书,被告刘成名没有理由不认可刘京的出卖行为。刘成名与刘京双方实际履行的价款230万为真实房价款,该价格也是合理的。刘成名在腾房的时候,原告黄华收取了刘成名的钱。所以,一系列的情况都不能证明刘成名与刘京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存在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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