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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发明专利维权,张瑞杰律师代理成功取证并获得胜诉

发布日期:2017-05-12    作者:张瑞杰律师
【案情简介】
原告中顺石化公司拥有“罐体成膜注胶堵漏方法”的发明专利,原告运用该专利技术为国内化工企业提供设备堵漏服务,被告云南驰宏公司为其客户,在为云南驰宏公司提供服务时,原告派其员工吴某为施工代表。随后吴某离职成立了被告遵义广力公司,提供同一服务,并取代原告为云南驰宏公司提供服务。原告遂以被告侵犯其专利权为由诉至法院。
由于原告主张的权利是方法发明专利权,通常具有实施行为不公开、实施完毕后行为表征部分或完全消失、技术方法不可还原再现的特点。法院为查明事实,要求实施被控侵权技术方法的当事人说明技术内容。被告作出技术内容说明与原告专利技术特征明显不一致。此时尚无法认定被告作出的技术内容说明是否客观、真实。
法院将被告所述的技术方法即被控侵权行为所用技术方法作为被告确定的主张,在此基础上,分析比较被告所述方法与原告专利方法哪一项更符合现有证据显示的技术实施、技术验收、交易结算等特征,最终判定被告侵权行为成立。
【价值参考】
 由于技术方法实施的即时性和嗣后难以还原性,若机械地理解和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方法发明专利人将面临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本案法院创造性的提出了技术方法说明义务,并进一步将被告作出的技术说明作为被告明确的主张予以确定,是司法审判技术和理念的创新性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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