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快递遗失,如何寻找救济途径
发布日期:2017-05-08 作者:蒋艳超律师
如果快递遗失,业主如何寻找救济途径呢?许小军认为,应该业主与快递公司通过协商达成赔偿意见,如果不能协商成功,那么可以根据《合同法》、《邮政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诉诸法律维权。
实践中,当快递包裹丢失纠纷产生后,快递公司一般按照《邮政法》的规定赔偿。特别引用《邮政法》第47条规定:“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但实际上,业主不要被快递公司给偷梁换柱把法律误解了。《邮政法》第45条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和汇款的损失赔偿,适用邮政法关于赔偿的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 这意味着邮政法第47条邮政普遍业务最高“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的规定是不适用快递包裹的,快递公司不能按照不超过包裹单上的价格的三倍进行赔偿。因为上述快递业务不属于邮政普遍业务,损失赔偿应当适用我国合同法关于货运合同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312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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