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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刑事案件代理案例

发布日期:2017-05-06    作者:王白云律师
张×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刑初字第00543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曾用名:张×1),女,1988年7月15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2015年2月10日被羁押,同年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辩护人马骋、王白云,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公诉刑诉[2015]4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及其辩护人马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张×乘坐他人驾驶的小客车行驶至本市东城区方巾巷路口时,因违反交通法规,被交通民警李×拦截。在处理过程中,被告人张×不配合民警工作,并对李×进行殴打。被告人张×后被民警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工作说明,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中心区交通支队一中队出具的证明,被害人李×的陈述,证人康×的证言,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张×的供述及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张×系自首,初犯,没有前科劣迹,认罪悔罪,有赔偿意愿,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希望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无视国法,以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举证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张×系自首的辩护意见与法庭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其他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张×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本院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0日起至2015年8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杨蜜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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