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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的基准刑

发布日期:2017-05-05    作者:静安区高震律师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量刑格】 
     (一)诈骗不足4 000元的,基准刑为罚金刑;4 000元以上不足5 000元的,基准刑为管制刑;5 000元的,基准刑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1 6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1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有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管制、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 
     (三)诈骗3 000元且是累犯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 23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诈骗4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诈骗2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重处情形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处10%: 
     (一)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三)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四)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六)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诈骗被行政处罚的; 
     (九)诈骗作案10次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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