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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发布日期:2017-04-26    作者:静安区高震律师
1、概念: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挪用、藏匿枪支、弹药,拒不交出的行为。

2、构成要件:① 客体: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

②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的行为。

③ 主体: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

④ 主观方面:故意并明知是禁止私人持有的枪支、弹药,而故意隐藏不交。

3、本罪与其它罪名的区别:

(1)与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① 犯罪对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犯罪对象不包括爆炸物;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犯罪对象包括爆炸物。

② 客观方面: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表现为非法持有、私藏的行为;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表现为盗窃、抢夺的行为。

(2)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与私藏枪支、弹药罪:

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表现为拥有、携带、佩带或以其他方式公然拥有、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私藏枪支、弹药罪表现为私自藏匿枪支、弹药的行为。

4、刑事责任:犯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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