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律师解答房屋抵押消费贷款委托合同涉及的法律问题
发布日期:2017-04-18 作者:房产律师
一、原告诉称
原告曹萌诉称,被告伍依与原告曹萌签订《房屋抵押消费贷款委托合同》,约定由原告曹萌代理被告伍依以北京市丰台区汇通园2区4号楼房产的办理贷款,被告应于批款当日按照贷款额2%向原告支付报酬。合同签订后,原告曹萌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为被告争取到招商银行发放的个人经营性贷款240万元,当日伍依账户即收到该笔款项。根据合同约定,被告伍依当日即应向原告履行支付报酬义务。后经多次催要,伍依拒不支付,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伍依支付曹萌4万元,并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辩称
被告伍依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签订的《房屋抵押消费贷款委托合同》约定:“在银行批款当日,甲方就委托事项,按照实际贷款额的百分之二向乙方支付报酬,共计人民币4万元。”2013年5月19日,招商银行向伍依发放贷款240万元。
四、法院判决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
被告伍依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曹萌报酬四万元,并支付以该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抵押消费贷款委托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法规,未侵犯任何第三人权益,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在依合同约定享有相应权利的同时,也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约定或法定解除;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房屋抵押消费贷款委托合同》明确约定:“在银行批款当日,甲方就委托事项,按照实际贷款额的百分之二向乙方支付报酬,共计人民币4万元。”2013年5月19日,被告银行账户收到招商银行发放的贷款240万元,故原告曹萌要求被告伍依支付报酬的诉讼请求合情合理合法合规,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并且,被告伍依应当向曹萌支付按照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的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被告伍依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应当承担其行为相应的后果,法院可以依法进行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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