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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寻衅滋事罪到故意毁坏财物罪辩护实务操作思路

发布日期:2017-04-01    作者:季昌泽律师
201610月份本人接收了一起涉嫌侵财案件,据嫌疑人家属讲述嫌疑人因为讨要赌债的原因纠集人员到被害人家里打砸5次后被刑拘,拘留通知书上涉嫌寻衅滋事,并且被纠集人悉数已经归案接近审判。接受委托后本人会见了嫌疑人,了解了事情缘由。因为考虑到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量刑区别很大,恶性不同。故根据案件原因,明确寻衅滋事行为特征等向检察院批捕科申请取保候审,另外立即要求与被害人民事和解获得谅解,最终逮捕科作出了取保候审的决定,嫌疑人从看守所予以释放,最终法院判决也适用了缓刑。
  本案辩护难度为被纠集人均判处了有期徒刑1年上下不等并无适用缓刑,法院可能在定故意毁坏财物时参照了寻衅滋事标准。我们认为,寻衅滋事来源于流氓罪,表现在随意殴打打砸的行为特征,主观上并无正当理由,对象不特定,但是故意毁坏财物却对象特定,有具体原有,本案恰恰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的构罪要件,因此办案机关采纳了辩护人观点全案定故意毁坏财物罪,但是是否缓刑本人做了大量工作,民事和解、谅解、庭审提出一系列量刑意见才使法庭予以认可,故作为主犯前提下判决了缓刑。
辩护人:季昌泽律师
201741日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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