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被控犯故意伤害(致死)罪一案
发布日期:2017-03-29 作者:张赵志律师
2013年3月24日晚,被告人王xx等人去到 娱乐城娱乐。其间,和xx给王xx打了电话后,被害人七xxx与和xx、陈xx来到了包房内找到王xx等人一起玩。22时左右三人便离开了包房。王xx等人继续玩到3月25日凌晨0时许准备离开时,七xxx再次进入包房内找王xx,后二人坐在包房内的沙发上闲聊,过程中因酒醉二人发生争执,王xx就先打了七xxx面部一巴掌,接着又拿起一个“芝华士12年苏格兰威士忌”的洋酒瓶击打了七xxx头部,将七xxx打伤,后七xxx被大世界保安送往香格里拉县人民医院,王xx等人则离开了包房。被害人七xxx被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于2010年3月26日6时50分死亡,被告人王xx于2010年3月25日14时3分自动到香格里拉县公安局刑警队投案。
香格里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xx犯故意伤害(致死)罪,向香格里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王xx辩护人张赵志提出被告人王xx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xx实施伤害七xxx身体的行为系酒后情绪失控所致,并不属于有预谋的故意犯罪,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可对被告人王xx从轻处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将受害人打伤后未参与救助,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的公诉意见不能成立。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多次到被害人家里探望表达愧疚之情,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以高于法定赔偿近20倍的数额与被害人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原谅,有效化解了矛盾,社会危害程度较小,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王xx是一个具有爱心、善心和社会责任心的人,勤劳致富后不忘回报社会,多年来一直热心参加公益事业,为增加国家税收、解决群众就业等方面作出了一定贡献。被告人王xx身患多种疾病,需暂予监外执行,以进行必要的人道的治疗。建议法庭对被告人王xx减轻处罚。
香格里拉县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判处王xx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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