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迁房买卖防违约做高价,无良房东反悔要加钱
发布日期:2017-02-22 作者:张峥嵘律师
2009年李女士购买了张先生的动迁安置房,支付定金时,双方签订了定金合同,确定房价为150万。签订正式购房合同时,双方将房价确定为250万。之后李女士就先后数次付给张先生140元房款,张先生出具了总额为240万的收据。签订合同当天,张先生将房屋交付给了李女士,李女士实际居住使用至今。
现在张先生首先起诉到了法院,说双方约定的合同价是250万,虽然出具了240万收据,但银行转账凭证显示李女士只支付了140万,李女士迟延支付房款已经违约。因此要求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还要求李女士承担违约责任。针对张先生的起诉,李女士向法院提起了反诉,要求张先生继续履行双方的买卖合同,协助将产权转移至李女士名下。
两份合同,两个房价,到底哪个才是真实的,才受法律保护的呢?
李女士申请了中介为其出庭作证,中介陈述了当时的真实情况,2009年时这处动迁安置房的市场价格即150万左右。因为房屋不能过户,为了防止张先生违约,就把合同价做成了250万,以为这样将来张先生违约时,就要根据250万加重违约责任。而张先生不认可,认为房屋内还有阁楼部位,阁楼加房屋总价应是250万。
法院认为,双方对房价说法不一,但证据显示双方在最初磋商时,房价即为150万,买卖合同的250万与此相差100万元,显然与双方对房价的真实意思表示不符。张先生在收取140万房款时却出具了240万的收据,对这样反常的行为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如果李女士欠房款100万元,张先生在数年中从未向买方催讨,还给买方正常使用房屋,违背生活常理与交易习惯。而阁楼是房屋内部结构,在房屋交易中不单独计算面积和价格,其价格应已包含在原有房价中。所以认定双方的真实成交价是150万,李女士未违约,张先生需将房屋过户给李女士,同时李女士再支付剩余房款10万元。
张峥嵘律师建议:合同应反映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否则会对将来的履行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如果李女士不能提供相关的证据,有可能会造成很被动的局面。事实上,如果卖方违约了,即使房价是150万,合同法也有详尽的规定来制约,保证买方的损失得到补偿。而如果买方并没有太大损失,即使房价做到250万,法院也不会支持这个赔偿。所以动迁房买卖实在不必要做高房价这样多此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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