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发布日期:2017-02-15 作者:邓世运律师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明确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作了具体规定:
1、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一般限于物质损失,但是有例外规定。具体来说就是:
1、一般规定。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明确了附带民事诉讼仅包括物质损失,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第二款以列举的方式进一步明确了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范围,规定“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并没有被罗列在上述规定之中。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办[2011]159号工作答复中倾向性意见是: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只应赔偿直接物质损失,即按照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害赔偿,一般不包括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司法实践中,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抚养费、赡养费,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2、例外规定。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该款规定系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一般规定的例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据此,交通肇事案附带民事赔偿范围与民事侵权诉讼的赔偿范围是一致的,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纳入判决赔偿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范围问题的答复对此也予以明确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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