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城一律师代理当事人赢了官司被诉退费
发布日期:2009-03-01 作者:左锋律师
律师:我按约取酬何错之有
庭审后,李万华律师依然情绪激动。他说,在接手三菱吉普车挡风玻璃爆震致死赔偿案时,他和陈某是在充分协商自愿的前提下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协议中约定,陈某委托李万华律师为其全权代理人,代理费数额为法院最后判决赔偿额的30%,并在赔偿款项支付时当即支付。2000年8月1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三菱汽车株式会社向陈某和她儿子支付赔偿金496901.9元。2000年10月,该赔偿款项执行到位。李万华按约扣除了赔偿额的30%即149921.9元作为代理费,并将剩余金额的70%交给陈某。陈某收到款项后,却认为李律师不是其儿子的代理人,在双方签订委托协议时,她并未代表她的儿子与李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也没有表示过她儿子应得的那一部分赔偿金可以一并计入代理费的基数。并且风险代理30%的比例有损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遂要求李退还多收的106886.61元。
当事人:律师收费存有欺诈
正是对有关律师取酬标准的不同理解成了后来双方撕破脸皮,官司不断的导火索。
2001年4月,陈某曾向北京市司法局投诉李万华违规代理、乱收费等多项职业违纪行为。北京市律师协会根据有关规定认定,李万华确系违规收费,责令其退回除陈某自愿给付部分以外的106886.61元代理费。由于李万华对此存有异议,并未执行。随即,陈某以其在受到李万华律师欺诈、胁迫的情况下所签订风险代理协议,以及李万华不是她儿子代理人,并擅自扣留赔偿额为由,将李告上法院。
判决:一审二审意见相左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委托代理合同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内容合法有效,驳回了陈某要求律师退还余款的诉讼请求。陈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在认定双方协议合法有效的前提下,明确案件的争议焦点集中在陈某是否将其儿子的诉讼代理权委托给了李万华律师,对此,与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形成鲜明对比,认定,双方代理协议中并未涉及陈某儿子的代理问题,以及风险收费比例30%有损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撤销了一审判决,判决律师返还陈某儿子的106886.61元。
再审程序:律师费该不该分开算
对此,李万华始终认为,自己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陈某的诉讼是想钻法律空子,其真实目的是得了赔偿少付律师费。按李律师的理解,当时他在代理此案时,原告陈某的儿子是未成年人,依法律规定并没有委托代理权,所以陈某在状告日本三菱汽车株式会社一案中就有两个身份,即原告以及其子的法定代理人。李认为,陈某将其本人以及其儿子的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代理权都授权给了他,全权代理整个案件。在双方协议签订时,包括起草起诉书时,并没有将陈某和她儿子的各项费用分开,法院最后判决也没有将其分开。为什么在算律师费时却非要分开?
因此,李万华在二审判决作出后,遂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再审程序的启动让李万华再次看到希望。
陈某在再审开庭时仍然坚持要律师退费的观点,她在庭后向记者表示,“相信法律尊重事实”。
风险代理:律师缘何引火烧身
本案谁是谁非有待于法院作出公正判决,这种律师和当事人各得其便的风险代理方式为什么会走到今天这样问题频出的尴尬地步呢?李万华律师坦言,与当事人签订风险代理合同,就意味着随时都有可能把风险留给自己。对于律师来说,不论办什么样的案子,先期要投入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用和其他费用。这些费用的高低取决于案件的大小,少的数千元,多的数十万元。如果官司打赢了,执行也如愿以偿,律师可以按先期协议取酬,但要是败诉或执行受阻,律师先期投入的费用就有可能一去不返,对大多数律师而言,承办风险代理案件,常常是进退两难,如履薄冰。
在采访中,诉讼法学者相庆梅认为,风险代理是市场经济的产物,由于风险代理这种先办案,后收费的代理方式,从最大限度地促进了律师的主观能动性,对当事人而言,无疑减轻了经济负担,尤其对那些有理但缺钱的当事人,其社会效果就更为明显。但风险代理中不断出现的各种问题正反映了相关法律的空白,尽快制定一部全国性的法律对律师风险代理作出规范或是禁止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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