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罪】(夫妻之间、未达成谅解,判决死缓)
发布日期:2017-02-07 作者:高峰律师
被告人A某与被害人B某原是夫妻关系,二人系同乡,婚后共同来沈打工。
经过几年打拼,再加上A某亲友的支助,来沈几年后,A某与B某共同在沈阳市沈河区开办超市一处从事经营。因B某经常将A、B共同经营所得拿回娘家,支助其父母生活等开销,夫妻二人为此常发生争吵;每次争吵过后,B某均选择离家出走,并将超市内的全部事务及刚出生不久的儿子留给A及A体弱多病的父母照顾;长此以往,A身心疲惫。
2014年6月24日晚,A、B二人再次因为生活中的琐事发生争吵,此次争吵较以前历次争吵均最为激烈。当晚临睡前,A将一单面刃尖刀带致床上,放于枕下。次日凌晨5时20分左右, A、B二人再次发生争吵,B用脚踹A腿部让A出去干活。A恼怒,遂持事先准备好的单面刃尖刀刺向被害人B某颈部(仅为一刀);B被A刺中后倒地,血流不止,向A救求,但A未予理采。当日下午17时左右,A发现B已经死亡(经法医检验,B系出血性休克死亡)。6月26日凌晨, A某用自家的被、褥、胶带、塑料布将被害人B某尸体包裹,用自家微型面包车,沿南二环路、曹后路行至曹后路细河桥处,将B某尸体抛入细河中,并沿途先后将作案凶器、包裹剩余胶带、A本人手机卡、擦拭血迹的拖布、车上的纸壳、其作案时穿着的衣裤、擦拭血迹的抹布等抛弃,将车停放在其父母家楼下,A某经沈阳北站乘火车外逃。
因A、B共同居住的位于沈河区的超市为第一案发现场,且A某在案发后失踪并留有遗书,公安机关据此判断A有重大作案嫌疑,将其列为网上逃犯。2014年6月29日14时许, A某在北京市丽泽桥长途客运站被北京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军博站派出所抓获。经审讯, A对杀害妻子B某并抛尸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律师经被告人A某父亲委托承办此案。
由于A某涉嫌犯故意杀人罪,案情重大,且在案发前后,存在如下事实:
1、案发前事先准备好犯罪刀具,证明被告人A某存在刀伤被害人的主观恶意;
2、事中与被害人争吵过程中,被告人A某持单面刃刀具一刀刺中被害人颈部(属要害部位),致被害人倒地;
3、在倒地后,血流不止的情况下,B某向A某求救(至B死亡前),但A某的表现始终是:不予救助(包括未采取任何措施),放任被害人B某死亡结果发生;再次证明A某有杀害B某的主观故意,主观恶性非常明显;
4、直至案发日下午17时左右,被告人才过来看被害人;此时被害人已经死亡
5、被害人死亡后,被告人A某的表现是:先抛尸,后毁灭犯罪工具,最后逃匿
6、被告人A某的到案,并非系源于A某为了自首而主动投案;而是因其外逃,被公安机关列为网上逃犯,后在北京被抓获。
7、被害人家属的态度非常坚决,表现为:不要赔偿,不予谅解。
总观本案,A某基本上不具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A某极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鉴于本案案情重大,情况紧急,接受委托后,本律师第一时间到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初见被告人时,该被告人A某给律师的印象是,年纪轻,性格直接,不善言谈;可能是因为明知自己已经故意杀人,有被判处死刑的风险,会见初期在与律师的交谈过程中,A某的内心非常紧张。
经过此次会见,律师对A某夫妻双方的成长环境、家庭生活情况、夫妻双方的创业情况、经营及收入情况、夫妻矛盾激化的原因、被害人B某的日常行为表现等有了更深一步的了解,并依法为A某进行的法律咨询,缓解了A某的紧张心里,令A某在认识到自己所犯严重罪刑和错误并极积悔罪的同时,也为打好这场官司树立了信心。
会见结束后,本律师找到了A某的父母,核实了A某所供述案件事实的真实情况,并在诉讼过程中,依法走访了A某的邻居、朋友和其它同行、同市场内业主,到检察机关复印了卷宗,找到了为A某案件辩护的切入点,确定了辩护的方向。在法院审理阶段,本律师从该起案件系因夫妻家庭内部矛盾激化所引发刑事案件这一特性入手,结合卷宗证据材料及被告人A某原所在村和市场业主数百人连名书写的《请求书》、《联保证明》等,为A某作了从轻处罚辩护。
最终,在A某与被害人B某家属未达成和解协议的情况下,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A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作出后,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现该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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