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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获轻判

发布日期:2016-12-19    作者:陈维崧律师
  案情回顾:
  被告人谢某某,男,汉族,广东省某某市人,201554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30日被逮捕。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5415时许,被告人谢某某驾驶小轿车途径本市白云区某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抓获,并从其车上缴获白色晶体6小包。经检验,上述白色晶体共净重29.82,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检方观点:
  被告人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谢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谢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辩护策略及结果:
  陈维崧律师接办该案后,多次到看守所会见谢某某了解案件细节,并到检察院调阅该案的全部证据材料。
  谢某某曾因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行为被判过刑,现又涉嫌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冰毒)29.82克,根据法律规定,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为了争取让被告人谢某某获得最轻的处罚,本律师团队仔细研读该案所有案卷材料,多方寻找对被告人谢某某有利的证据,并为本案被告人谢某某制定了对其最有利的辩护策略。
  最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采纳了陈维崧律师的辩护意见,对谢某某仅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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