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制度改革与律师辩护业务的提升
发布日期:2016-12-16 作者:王贤阁律师
王贤阁 辽宁昌赢律师事务所 三级律师
律师的辩护业务是一项关于保护人身权利的传统业务,因而深受广大人民群众的关注。辩护业务的主战场是参与刑事审判庭的公开庭审活动。刑事辩护工作主要法律依据是刑法、刑事诉讼法与律师法等法律、法规。嫌疑人或被告人对律师的辩护质量是非常关注的,特别是对案件处理过程中的辩护律师对庭审制度变化的把握更加重视。几年来,每一次的庭审制度修改都能引起律师辩护业务的拓展和提升。随着社会形势的变化和发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内容也不断的增加,也有所删改。这些变化和发展必然带来律师辩护业务空间范围的拓展与提升。并且,律师的刑事辩护工作始终又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
一、刑事庭审制度改革的情况
(一)、主要的刑事庭审制度改革
1、庭审制度由审问式改革为控辩式
依据1979年《刑诉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诉人在审判庭上宣读起诉书后,审判人员开始审问被告人。公诉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在审判人员审问被告人后,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可见,此时审判人员审理刑事案件是采用纠问式的庭审制度。审判人员主观性的审理、裁判权力都很大。律师的辩护意见很可能得不到完全表达出来,合理的辩护意见也不一定能得到法官的采纳。此时律师的辩护职能受到很大限制。
1996年刑诉法相关规定,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可见1996年刑诉法规定的庭审制度是有控辩式雏形的。此时,律师辩护功能有所空前提高。就是这一点的提高,律师的社会地位就被普遍认可,从此,律师的队伍更加迅速的扩大发展起来了。
依据2012年《刑诉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可见,2012年的庭审制度多了“辩护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的权力,控、辩双方有了平等核实证据的机会,法官的职能基本是居中裁判。从以前的纠问式审判制度完全变革为控辩双方的对抗式庭审模式,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能够比较充分完整的表达。这次庭审制度改革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里程牌式的提升,是当事人切身利益能够得到保障的重要制度改革。
2、庭前会议制度的改革
传统的公诉案件审判模式是遇到证据存疑情况,就得休庭。有的案件经过几次休庭,延期审理,很长时间才最终判决,有的甚至经过三长会议决定案件的审判结果。
依据2012年刑诉法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从庭审制度上确保为庭审工作的顺利进行做好充分准备,庭前就找到庭审工作主要的焦点问题,不但提高了庭审效率,节省了诉讼成本,更重要的是能更好的及时保障嫌疑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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