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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从轻

发布日期:2016-12-02    作者:姜超律师
案情介绍】
201548日至419日,韩某、唐某、严某、李某通过网络联系到姜某、向某等人进行租车诈骗,后以姜某、向某等人名义在浙江省内各租车,并由韩某、严某、唐某联系将车辆以抵押方式卖给他人。其中韩某、严某、唐某先后骗租车辆3次,车辆合计价值人民币45万元,姜某参与骗车一次,车辆价值人民币14.3万元,向某参与骗租车辆2次车辆合计价值30.6万元,李某参与骗租车辆2次,车辆价值27.5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韩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合同诈骗罪。
 
【辩护观点】
姜超律师接受委托后,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严某在本案中指控的第一起合同诈骗事实中,事前并不知道车辆系租来的,其后来帮助联系买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2严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较小,应认定为从犯。
3、严某是初犯,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有悔改表现;
4、涉案第三辆车已经被追回,对其应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严某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严某犯合同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严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严某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辩护意见有理,予以采纳。根据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严某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决定对严某从轻处罚。判决如下:
严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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