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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盗窃案判拘役三个月

发布日期:2016-11-30    作者:陈维崧律师
  案情回顾: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广东省某某市人,201410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101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广州市越秀区某路花基旁,乘被害人邓某某熟睡之机,动手将被害人裤袋中的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254)盗走,得手后逃离现场时被公安人员人赃并获归案。
  检方观点:
  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策略及结果:
  本律师团队接办该案后,前后多次到看守所会见陈某某,了解案件情况,并到检察院调阅该案的全部证据材料。
  根据20115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九条“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规定,将扒窃入刑,由“结果犯”改为“行为犯”,但凡扒窃案件,无论扒窃财物金额多少,都以刑事案件处理。
  为了争取让被告人陈某某获得轻判,本律师团队针对该案的全部证据进行细致的研究与分析,为本案被告人陈某某制定了对其最有利的辩护策略。
  本案开庭审理时,虽然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为判处陈某某6个月至16个月的有期徒刑,但是,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本律师团队的辩护意见,对陈某某仅判处拘役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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