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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玉展危险驾驶、妨碍公务从轻辩护案件

发布日期:2016-11-25    作者:詹彦平律师
发布者:詹彦平
蒋玉展危险驾驶、妨碍公务从轻辩护案件
蒋玉展被大庆市某某区检察院以危险驾驶、妨碍公务罪提起公诉,指控蒋玉展在2016年某月某日酒后驾驶汽车在与被害人某某发生冲突后,执法警察到达现场,蒋玉展不配合,用膝盖撞击警察裆部。
辩护人做出从轻辩护如下:
首先,蒋玉展当庭已经认罪,让罪很有诚意,表示悔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 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因此,我建议的对蒋玉展从轻处罚,有时是根据,也有法律根据。
其次,在妨碍公务案件罪方面:蒋玉展属于酒后失控,看不出是有意踢伤治安警察,事发之后,赔偿受伤警察医疗费,形成的社会影响不大,因此,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其次,在危险驾驶罪方面,经过鉴定事发当时的蒋玉展
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若干MG\100ML,并不算太高。
其次,蒋玉展以前是一名革命军人,没有违法行为。
通过几个月的看守所的生活,蒋玉展已经悔悟,综合上述,我建议对蒋玉展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处蒋玉展有期徒刑七个月。
发布者:詹彦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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