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刑事类案例 >> 刑事辩护案例 >> 查看资料

龙某运输毒品罪成功辩护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发布日期:2016-11-22    作者:陈维崧律师
  案情回顾:
   被告人龙某某,男,汉族,四川人,2013年5月20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龙某某在广州白云国际机场安检通道被机场安检人员查获,并从其身上及随身携带的行李内缴获毒品3小包(经鉴定,共净重13.01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及吸毒工具一批。经查,龙某某冰毒检测结果呈阳性。
   检方观点:
   被告人龙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策略及结果:
   陈维崧律师接办该案后,多次到看守所会见龙某某,详细了解案情。该案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以龙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在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陈维崧律师到检察院调阅该案的全部证据材料,经过对该案的全部证据进行认真细致的研究与分析后,向检察院提出龙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运输毒品罪,而应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法律意见【运输毒品13.01克的刑期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而非法持有毒品13.01克的刑期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后来,检察院采纳了陈维崧律师的法律意见,对公安机关指控龙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的意见不予采纳,变更龙某某的罪名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为了争取让被告人龙某某获得最轻的处罚,陈维崧律师多方寻找对被告人龙某某有利的证据,并为本案被告人龙某某制定了对其最有利的辩护策略。
   最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采纳了陈维崧律师的辩护意见,对龙某某仅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25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