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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中缺少被害人报案缺少被害人陈述是否能定罪?

发布日期:2016-11-21    作者:张洪强律师
电信诈骗中缺少被害人报案缺少被害人陈述是否能定罪
 
  实践中,侦查人员在办理网络电信诈骗案件中,经常会在行为人的诈骗窝点发现大量汇款记录,但受办案期限、取证能力等限制,往往只能确定部分被害人。对没有确定被害人或者缺少被害人陈述的案件中相关犯罪事实是否予以认定,笔者认为,需要具体情形具体分析。
  缺少被害人陈述的网络电信诈骗案件中,根据获取证据情况大致分为三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不同分工的多个犯罪嫌疑人供述的作案时间、被害人特征、诈骗金额、诈骗方法等细节相互印证,犯罪团伙内部的分工及工作情况记录、被害人向犯罪团伙账号的汇款等书证与犯罪嫌疑人供述相互印证,通话记录、银行监控等电子证据也与犯罪嫌疑人供述和犯罪团伙内部记录相互印证,在案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对此,笔者认为,如果缺少被害人陈述,对于认定案件事实没有异议。
  第二种情形:不同分工的多个犯罪嫌疑人供述的作案时间、被害人特征、诈骗金额、诈骗方法等细节相互印证,犯罪团伙内部的分工及工作情况记录、被害人向犯罪团伙账号的汇款等书证与犯罪嫌疑人供述相互印证,但由于时过境迁,通话记录、银行监控录像已经灭失,无法调取,因而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存有疑义的。笔者认为,不同分工的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诈骗时间、被害人地址、诈骗数额、诈骗方法等细节能够相互印证,侦查机关调取的该犯罪团伙的内部工作记录、转账记录与犯罪嫌疑人供述相互印证,这些证据能够证明被害人客观存在,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且证明指向一致,足以证明该起犯罪事实的发生,且系该犯罪团伙所为。因此,即使没有被害人陈述,也应该对案件事实予以认定。
  第三种情形:不同分工的犯罪嫌疑人供述作案细节相互印证,犯罪团伙内部工作记录与犯罪嫌疑人供述也能够相互印证,但缺少银行转账记录,不能证明汇款来源。笔者认为,这些证据尚不能证实被害人确实存在,对此不宜认定犯罪事实。
  总之,在缺少被害人陈述的网络电信诈骗案件中,对犯罪事实的认定要本着客观务实的态度,结合案件不同证据情况区别处理。即在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的基础上,结合书证、电子证据等综合判断,在上述证据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且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时,即使没有被害人陈述,也可以认定诈骗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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