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微信红包接龙,掉变相赌博陷阱
发布日期:2016-11-20 作者:张彬律师
2016年8月30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南通地区首例微信群红包赌博案件,被告人黄丽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微商发现红包“商机” 变身“红茶馆”群主
黄丽在网上开了一家微商店。和大多数“80后”的微商一样,黄丽每天的主要工作就是通过微信推广产品、接单和售货。为了招揽更多的客源,黄丽加入了各种各样的微信群,积极参与讨论,有时也发发红包,活跃度很高。
一次偶然的机会,黄丽的朋友把她拉进了一个叫“3元5个包”专门抢红包的微信群。原以为收发红包只是为了活跃一下群里的气氛,不一会儿黄丽就发现事情没有自己想的那么简单,原来,这个群里的人收发红包都要严格遵守群主制定的规则,而这个规则颇有点赌博的意味。尽管觉得不对劲,黄丽也没有多想,很快被群里热烈的气氛带动,疯狂参与进去。可没过几天,群主就宣布有事退出,群里的人越来越少,直到完全安静下来。
头脑灵活的黄丽早就看穿了其中的门道,既然原来的群主退出了,这么好的“商机”可不能错过。于是,黄丽自告奋勇地当上了新群主,并将群的名称改成了“红茶馆”。
自立门户设“免死号” 建立规则拉人进群
接手了群主之后,黄丽并不满足于原先的玩法,她觉得钱太少了没意思,琢磨着要将这个群做大。
黄丽将红包重新定位成“30元5个包”,每天由群主发出第一个30元红包,同时群主另外注册一个“免死号”参与抢红包。抢完之后,由比“免死号”抢到的金额大一级的发下一个30元红包。如果“免死号”抢到的金额最多,由抢包金额最小的继续发。如果“免死号”没有抢到红包,由抢包手气最佳的继续发……这样,从第一个红包开始后,微信红包就可以实现无限循环。
同时,黄丽还设置了诸多诱人的奖励规则,如果有人抢到特定金额的红包,就会得到群主的奖励。比如,28.88元奖励688元,27.77元奖励488元,12.34元奖励108元,类似1.11元数字相同的奖励30至50元不等,类似1.23元顺子的奖励30元,类似AA.BB的奖励30元、AB.AB的奖励20元,如果一连发了4次的奖励40元,一连发了5次的奖励50元,以此类推。
借助于做微商的便利,黄丽拉了很多顾客和朋友进群,很多人都是冲着奖励而来,却不知道已经悄悄掉进了赌博的陷阱。
群主通过安装“外挂” 确保自己稳赚不赔
小叶曾是“红茶馆”群里的一员,平时爱玩手机的他被朋友拉了进来。可抢了几轮之后,小叶就发现不对劲了,每次红包的第一个或者第二个包总能被群主的“免死号”抢走,几乎没有落空。更让小叶犯嘀咕的是,群里规则严明,新人进群都要有人担保,还要先加群主的微信,否则就要交数额不等的押金,一旦有人抢到不发,就会被群主踢出去。群里每天中午开始发红包,几秒钟就能抢完,立即进入下一轮,速度很快,一天发的红包少则几百,多则上千。
“这不就是一种赌博吗?”看清真相的小叶选择向公安机关报警。
公安机关侦查后发现,这是一种隐蔽性极强的新型赌博方式,而群主的“免死号”之所以能够百发百中,其实另有玄机。微信红包赌博利用的是红包的随机性,看似十分公平,但是群主却在背后通过安装“外挂”出“老千”,确保自己立于不败之地。群里不明真相的玩家,一次次发出红包,争取概率小得可怜的“奖励”,正如传统赌博的赌徒一样,很多群友越输越想赢,结果深陷其中不能自拔。
被判开设赌场罪 泪洒庭审追悔莫及
固定证据后,2016年3月,公安机关将群主黄丽抓获。据黄丽交代,她一共有两个微信号参与“红茶馆”群的管理和运行,一个主号,一个“免死号”,“免死号”在抢到红包后将金额转到主号里,由主号派发奖励,多余的钱就归自己所有。由于“免死号”用了“外挂”,过段时间就会被微信封号,黄丽前前后后共注册过9个新号码。
黄丽还交代,为了调动大家积极性,她还曾修改过规则,具体而言就是由抢到红包数额小数点后两位数字,加起来最小的继续发红包。同时,她重新制定了奖励额度和方式,进一步增强玩法的新鲜度和刺激感。
海安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中查明,被告人黄丽建立“红茶馆30元5个包”微信群,并担任群主,共吸引70多人加入该群,以抢到特定金额的红包可获得奖励的方式,刺激群中成员按指令发红包,通过抢得红包的总额扣除发出奖励的差额部分渔利。2016年2月29日至3月1日,该群内赌资高达60055元,黄丽利用“免死号”抢得11949.69元,发放奖励3498元,渔利8451.69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丽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退出违法所得,且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量被告人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监管条件等,对其可适用缓刑。
据此,法院以被告人黄丽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法庭上,黄丽潸然泪下,“现在微信上红包群很多,我没有想到后果会这么严重,不然我肯定不会去做。”
■拓展阅读
六类微信红包 碰不得
第一类:需要个人信息的红包。比如,领取红包时要求输入姓名、手机号、银行卡号,这种很可能是诈骗。
第二类:分享链接抢红包。有些朋友圈分享的红包,比如送话费、送礼品、送优惠券等,点开链接要求先加关注,还得分享给朋友。这种红包涉嫌诱导分享和欺诈用户,点击右上角举报即可。
第三类:与好友共抢的红包。朋友圈有不少跟好友一起抢红包的活动,要求达到一定金额,比如100元才能提现,这时候要格外注意红包页面的开发者是否正规,因为这很可能只是一种吸引粉丝的骗局。
第四类:被拉进陌生微信群玩“红包接龙”。这类玩法涉嫌赌博,群内成员复杂,一些高利贷还会主动借款给“输家”,“输家”不但难以翻本,还会赔上高额利息。
第五类:警惕“AA红包”。这类红包往往对微信AA收款界面进行略微改动,并加上“送钱”“现金礼包”等字样,让用户误以为是在领红包,但实际上是在付钱给对方。
第六类:拆“红包”输密码。真正的微信红包,一般点击就能领取,是绝对不需要输入密码的。如果有商家或者朋友发来一个微信红包,拆开时却要输密码,这很可能是假红包。
■法官说法
开设赌场不仅限于实体场所
“微信红包分为两种:一种是固定金额的红包,另一种是随机金额红包,也就是拼手气红包。人们玩‘红包接龙’都是发随机金额红包,因为每个人抢到的金额大小不同,能增加参与抢红包的刺激性和娱乐性,但这种拼手气抢红包的行为本身就带有赌博的特征。如果以营利为目的参与‘红包接龙’就有可能违法犯罪,轻则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重则有可能被判处刑罚。”
该案承办法官殷莉莉介绍说,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是区别赌博罪与非罪的关键。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构成赌博罪的前提,不但必须具备直接故意的一般主观要件,而且必须具备“以营利为目的”的特别主观要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或“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符合其中任何一种情况,都属于“聚众赌博”涉嫌“赌博罪”。也就是说,参与“红包接龙”的人以营利为前提,只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便会涉嫌“赌博罪”:一是抢红包的人数达20人以上,二是红包金额累计达5万元以上,三是微信群的组织者抽头营利数额累计达5000元以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需要具备固定的赌博场所、特定的组织赌博的行为、组织者非法获利等特征。微信平台本身属于计算机网络的一种,本案中,被告人以群主身份建立微信群,这个微信群就成为了固定的赌博场所。同时,被告人通过制定规则组织赌博,并从中获得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朋友之间通过微信抢红包,娱乐一下,无伤大雅。可如果将微信抢红包变为一种营利方式,就可能涉嫌赌博,甚至触犯法律了。”殷莉莉提醒,玩“红包接龙”应当在熟人、亲友之间,不要参与到素不相识的陌生人建立的微信群中抢发红包,谨防落入赌博陷阱。
来源: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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