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过失致人重伤罪与故意伤害罪?
[案情]
2008年3月23日下午,被告人汪亮在赌博过程中与本村村民汪明付发生矛盾,后在回家途中得知汪明付等人与其爷爷汪开友发生争吵,便到汪开友家与汪文兵等人一起前往汪明付家欲作理论,在汪明付家门前,汪文兵及其妻子与汪明付的妻子发生争执,汪明付手拿尖刀向被告人汪亮冲来,被告人汪亮拾起汪明付家门前的一块砖头,在看到汪明余距汪明付身后一米左右的情况下砸向汪明付,砖头最终砸中汪明余头部,致汪明余受伤,经司法鉴定,汪明余的伤情构成重伤。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汪某的定性主要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汪亮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汪亮在面对汪明付的现实危险时,此时是近似于防卫状态中,主观上没有伤害汪明余的故意,而且汪亮拿砖头砸的对象是汪明付,而不是汪明余,对汪明余的重伤,不是汪亮所期待的结果,不是故意行为的内容,所以对最终造成汪明余重伤,只是一种过失行为,应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定被告人汪亮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被告人汪亮还应对犯罪行为所造成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经查,被告人汪亮拾砖头砸汪明付时,看到汪明余和汪明付相距不远,应明知其持砖砸击行为可能发生伤害汪明余身体的结果,仍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其主观动意应属于刑法所称的间接故意,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评析]
上述两种意见争论的焦点,关键在于区分过失致人重伤罪与故意伤害罪的不同。
这两个罪名客观上都造成了致人重伤的后果,只是二者在主观方面有所不同。故意伤害罪中,行为人对出现重伤结果主观心态上是出于故意的目的;而过失致人重伤罪中,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被害人重伤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被害人重伤的结果。就本案,具体是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区别,间接故意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有放任态度,持无所谓的态度,不反对、从内心上讲,是可以容忍的。过于自信是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有反对态度,没有想到重伤结果会发生,主观上只对重伤结果有过失,并无伤害的故意。
在本案中,被告人汪亮在主观上应明知自己手拿砖头朝汪明付方向砸向,自己应知道砖头可能砸中汪明付或其他的人,因其他人在汪明付周围不远,对最终砸中谁,此时基本上持放任态度,即砸中汪明付最好,要是砸中汪明付只相距不远的汪明余等其他人也行,在这种心理支配下,砖头最终砸中汪明余头部,致汪明余受伤。汪亮置汪明付本人及周围人身安全于不顾,即明知会发生汪明付本人及周围人受伤的后果,而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属于间接故意的心理。
综上所述,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的看法,即被告人汪某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而不应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罪。(涉及人名均为化名)(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陈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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