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玩忽职守罪”
发布日期:2016-10-19 作者:秦陆路、付强律师律师
玩忽职守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物、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而本案被告人张某在工作中认真履行了职责,且朱某某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的这一损失后果与被告人张某履行职责之间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故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裁定准许公诉机关撤回起诉。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是监督二科科长,主要负责医疗卫生执法检查工作。县开展“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由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查处无证行医和医疗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其中任务之一为以农贸市场、集市、建筑工地等人员密集场所为重点,严厉打击坑害群众利益的游医、假医。被告人张某在负责查处非法行医工作中马虎草率、敷衍塞责,导致未发现朱某某长期通过扎银针、拔火罐方式为他人治疗的非法行医行为。朱某某在为刘某某扎银针过程中致其死亡。指控的主要证据有证人证言、书证、现勘笔录、被告人供述、视听资料等以证明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了玩忽职守罪。诉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被告人张某对朱某某死亡的事实没有意见,但是对其工作存在一定疏忽是否构成犯罪提出意见,请求法院公正判决。其辩护人提出:1、张某积极参与打击非法行医的宣传活动,与指控的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工作马虎草率、敷衍塞责的事实不符。2、朱某某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系多因一果。打非行动是多部门联合打击,工商和城管亦有监督责任;卫监大队从未接到过群众举报,朱某某的非法行医活动较为隐蔽,不易发现;卫监大队执法人员编制严重不足,专项行动期间未聘请协管员,削弱了非法行医的监督执法力度。3、张某平时工作中积极履职,表现良好,专项行动期间存在工作不足,但巡视未发现朱某某非法行医属工作疏忽,不构成犯罪。请求法院宣告被告人张某无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任监督大队(以下简称卫监大队)监督二科科长。张某所在的监督二科包括张某在内实有两名工作人员。监督二科的工作职责除了负责接待辖区群众的来信来访,对群众投诉举报的案件和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外,还负责全县的医疗卫生、传染病监督、学校卫生、消毒产品执法检查以及撰写相关工作计划、方案、总结等。县开展“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成立了以县政府、县卫生局、县公安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单位组成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卫生局医政农卫股,张某系办公室成员之一。期间,张某作为监督二科科长,与监督一科相互协作配合,在负责日常性工作的同时要加大力度组织落实好辖区内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工作任务,确查处了属于专项活动打击任务的违法违规案件,包括非法行医,坐堂行医,超范围执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跨点执业,其中张某参与了。作出卫生监督意见书。朱某某通过扎银针、拔火罐方式从事非法行医活动。张某等四人到东贸市场进行了巡查,未发现朱某某非法行医。9月7日,朱某某为刘某某扎银针治疗致其死亡。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职,致一人死亡,构成玩忽职守罪与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宣判后检察院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关于被告人张某所在监督大队相关性质、法定职责的认定事实不清。撤销刑事判决,发回人民法院重审。重审中,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裁判理由】
本案争议的焦点之一是被告人张某是否在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职,致一人死亡,构成玩忽职守罪犯罪。
一、根据庭审所举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张某认真履行了职责。张某在担任监督大队监督二科科长期间,管辖全县医疗卫生等板块工作,并结合专项行动开展工作。在专项行动期间,监督二科包括科长在内仅有两名同志在岗的情况下,与监督一科相互协作配合,坚持日常执法监督工作的同时,张某按照专项行动的要求组织开展了宣传和打击活动,查处了属于专项活动任务的非法行医、坐堂行医、超范围执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跨点执业等违法违规案件,作出卫生监督意见书,为规范医疗秩序作了积极努力,在其能力范围内履行了牵头落实的工作任务,且大部分的执法监督工作都是其亲自带队检查,依法对县内各种非法行医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打击,被告人张某完全认真依法履行了作为一个部门负责人应该履行的职责。
二、查处和打击非法行医活动是多部门的联动执法工作。张某所在的监督二科虽负责打击非法行医,但仅是其工作职责之一。一是根据《县卫生执法监督大队职能及岗位职责的通知》、《江县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规定,以农贸市场、集市、建筑工地等人员密集场所为重点,严厉打击坑害群众利益的游医、假医活动只是查处非法行医的工作任务之一,打击非法行医又仅是张某负责的医疗卫生工作的一部分,且张某所在的监督二科还要负责接待辖区群众的来信来访,对群众投诉举报的案件和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负责指定区域传染病监督、消毒产品执法检查等工作,负责撰写相关工作计划、方案、总结等。专项行动中,未明确对全县集贸市场的巡查是张某及其工作部门的日常性工作。二是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期间,《关于建立市打击非法行医长效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中提出要实现卫生、人口和计生、公安、食药监、工商、城管等部门的衔接和密切配合,建立多部门联动的打击非法行医长效监管工作机制。此外,根据《县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规定,成立了以县政府、县卫生局、县公安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单位组成的领导小组,张某只是成员之一,没有统筹全县各单位联合打击非法行医的权限,而只能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且该实施方案中从职责分工看,卫生部门负责组织专项检查,查处无证行医和医疗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但就如何在该重点场所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并未制定和落实如人员安排、巡查方式、时间和频次等方面的工作制度,也未将全县集贸市场的巡查工作落实为张某及其工作部门的专项职责。张某及其工作部门在人少事多的情况下,客观上不可能对全县的集贸市场采取日常巡查的方式作为查处和打击非法行医行为的日常性工作。打击非法行医是多部门的联动行动,朱某某市场非法行医,未有群众、部门的举报,说明有关部门亦未发现,并非张某主观上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而导致。
本案争议的焦点之二是朱某某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的这一损失后果与张某履行职责之间是否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虽然朱某某在江安镇东贸市场摆摊进行非法行医活动,但作为负责人的张某及其工作单位,从未接到过有关群众、部门的举报,故对朱某某的非法行医行为及后果具有不可预见性。同时,全县集贸市场的巡查并非张某及其工作部门的唯一工作,未发现朱某某的非法行医违法行为,与张某所在的工作部门的人员配备、工作范围及职责不明确、制度不完善密切相关。巡视东贸市场的四名工作人员,均未发现朱某某非法行医。朱某某非法行医致刘某某死亡系多因一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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